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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公司有哪些优惠政策(软件研发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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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1、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软件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开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 工资 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软件开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3.从事软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含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含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一是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已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软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有以下优惠政策:

1、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如果单独进行核算,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1、根据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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